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根据这一规定,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实施验旧购新的方式领购发|票。税务机关在验旧购新时可以及时检查发|票使用的正确性和合法性,检查其应纳税款有无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尤其对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可以及时掌握其定额缴纳的税款是否合理,以便及时调整定额。
纳税人再次领购发|票前 , 需将前次领购的发|票进行验旧, 应携带下列资料:
(1)《发|票领购簿》;
(2)《发|票领购及信息变更表》;
(3)已使用过并在封面注明开具金额的普通发|票;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
a、《专用发|票汇总表》,《专用发|票明细表正数发|票清单》
b、《专用发|票明细表正数发|票废票清单》、《专用发|票明细表负数发|票废票清单》和作废发|票的全部联次;
c、《专用发|票明细表负数发|票清单》和负数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及其对应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② 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须提供:
a、《普通发|票汇总表》、《普通发|票明细表正数发|票清单》;
b、《普通发|票明细表正数发|票废票清单》、《普通发|票明细表负数发|票废票清单》和作废发|票的全部联次;
c、《普通发|票明细表负数发|票清单》和负数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及其对应的正数发|票(发|票联)或《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2 、纳税人自印发|票需交验的,自印数量较少的必须到发|票窗口办理;对印制数量较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税务人员定期到户进行交验检查。
发|票验旧时限可以延长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规定:合理控制发|票发售数量。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印制数量控制在不超过1年使用量范围内;对定期定额户应供应小面额发|票,并及时根据使用情况调整供应量和纳税定额。
刊登各类公告所需的材料如下:
【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声明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遗失声明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IC卡)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
信,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IC卡)的颁发日期、代码号或补发通知
【银行开户许可证】遗失声明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开户行
名称,单位账号,核准号,许可证编号。
【卫生许可证】正副本遗失声明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许可
证号
【公章,合同章,财务章,人名章】遗失声明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
介绍信,派出所报案证明
【发|票遗失声明】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税务局证明,发
票号码,信息码,金额
【支票遗失声明】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派出所报案证明
【注销公告】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书,清算组成员
【减资公告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提供原注册资本和减至
注册资本的数据,外(合、独)资企业提供商务局或管理委员会批复
【清算公告】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书,清算组成员,联系电话
【变更公告】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变更证明,相关变更内
容。
【股权转让公告】: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股东会(董
事会)决议书,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外(合、独)资企业提供商务局或管理委员会批复
【拍卖公告】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委托方证明
【护照,通行证,台胞证】: 发证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证件编号
【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复印件或派出所证明、户口本
【各类资格证】 发证机关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证件编号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遗失声明 身份证复印件, 购房合同 (街道证明),房管局证明(产权人为
单位的必须出示单位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介绍信)、
【购房合同】,发|票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发|票的复印件或提供合同号,发|票号码、类型
车辆丢失 机动车行驶本,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报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