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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做沙发套

名    称:订做沙发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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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6/17 14: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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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广告部电话:010 56012108

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名称的构成
 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受理审核时限
 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予以核准。(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
 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信息,您可以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BAIC.gov.cn)、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
登记管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提请注意:为避免在同行业内国家工商总局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与北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建议申请人在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企业名称前,先到北京市工商局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查询。
 内资企业管辖范围:
 市工商局负责登记下列内资企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二)注册资本500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市局注册企业的改制登记);已在市局登记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企业集团;
 (五)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登记注册代理、旧机动车经纪、期货经纪、投资基金、人才中介服务、征信、煤矿、小额贷款业务的企业;
 (六)汽车交易市场专营企业以及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其他类市场专营企业;
 (七)西客站地区、天安门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设立的企业。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企业;
 (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
 (十)市局认为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企业。
 特别提请注意:下列企业由海淀分局负责登记:
 1、海淀区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
 2、海淀区内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公司;
 3、海淀区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4、海淀区内除母公司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集团;
 5、海淀区内汽车交易市场专营企业以及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其他类市场专营企业。
 区(县)分局负责登记下列内资企业:
 (一)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登记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二)原由分局登记的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
 (三)原由分局登记的企业改制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授权登记的企业;
 (五)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
 市局负责登记下列外商投资企业:
 (一)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范围内的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不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已在市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到500万美元以下的;
 (二)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外资合伙企业;
 (四)市工商局决定应当由其登记的企业。
 特别提请注意: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局派驻的工作人员在海淀分局办理登记:
 1、海淀区内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不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
 2、海淀区内非上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由市局派驻的工作人员在区县工商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范围:
 (一)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登记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已由市局派驻人员在分局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超过500万美元的;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收费标准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特别提请注意:
 1.申请人应当向具有登记管辖权的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名称核准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申请人不得跨行政区划或跨登记管辖向其他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注册。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后凭核准的名称报送批准。有关内容请参照《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在登记注册时应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批准文件。
 3.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
 有关投资人资格请参阅本告知单第6页至第7页关于股东(出资人)投资资格的有关规定。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所属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其申请的经营范围不能超出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除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外,还应当提交相关文件证件:
 ①使用自然人姓名(该自然人应当是投资人)作字号的应当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其姓名的授权(许可)文件。需要注意的是,所用投资人姓名如与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老一辈革命家及名人的姓名相同的,不得作为字号使用。
 ②在同一行业内申请使用相同字号的应当由字号所有权人出具授权(许可)文件以及加盖其印章的执照复印件。
 授权(许可)的名称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引起误解。
 ③商标注册人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作为名称字号的应当提交商标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许可)文件、商标注册证书(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加盖商标注册权人印章的复印件)以及商标所有权人的资格证明(商标所有权人为经济组织的,需在资格证明上加盖经济组织公章;商标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与外国(地区)投资人相同字号(英文字母)的应当提交该外国(地区)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⑤申请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集团简称的,集团母公司应作为该企业的股东(出资人),应当提交加盖集团母公司公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⑥使用外文译音作字号、字号有其他含义或者使用新兴行业表述用语的应当在申请书“备注说明”栏目中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交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⑦名称中使用“中关村”字词的,应当出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⑧名称中使用“北京商务中心区”字词的,应当取得“北京商务中心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的填写方法及提示
 一、《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的填写方法:
 名称的填写
 名称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例如:北京(北京市)+康达来+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北京市)为行政区划;
 康达来为字号,为减少重名,建议您使用三个以上的汉字作为字号;
 商贸是行业特点,应与您申请经营范围中的主营行业相对应;
 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主办单位的全称。如:北京市康达来商贸有限公司方庄分店;
 住所的填写
 住所(经营场所)填写内容应按照拟设立或变更企业《房屋所有权证》中地址内容填写,需明确出门牌号。住所(经营场所)填写的内容应与登记注册时填写的住所内容一致。有关住所的规定请参阅本告知单第7页至第9页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
 提请注意:
 ①建议至少取3个以上的备用字号,我们将按您所填写的顺序依次查重,以首先不重名的名称为核准使用的名称;
 ②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应与主营行业相一致,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例如:主营销售百货,那么名称应以商贸或经贸为行业特点;主营科技开发业务,那么名称应以科技为行业特点。
 申请跨行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应当作为主营行业。
 ③使用外文译音作字号、字号有其他含义的或者使用新兴行业表述用语的应当在“备注说明”栏目中作出解释说明。
 二、《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的填写方法:
 《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应当明确被授权委托的代表或代理人、授权权限及授权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注: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名,投资人为单位的加盖公章。)
 《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应粘贴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长期居留证、港澳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军官退休证等表明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文件。
 三、提示
 (一)名称有效期
 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届满,预先核准的名称失效。
 预先核准的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进行转让。
 (二)名称延期
 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人可以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名称登记机关提出名称延期申请。
 申请名称延期应由全体投资人签署《预先核准名称信息调整申请表》,有效期延长6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             
 (三)名称注销
 1.申请人可以在名称有效期内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预先核准名称。申请注销名称时应当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名称信息调整申请表》并同时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名称预先核准后,登记管辖机关因申请人改变拟设企业登记事项而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原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预先核准的名称,名称注销程序依照前款规定。
 名称注销后,申请人应向变更后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四)补发名称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丢失的应当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名称信息调整申请表》。
 (五)变更投资人
 申请设立(变更)登记的投资人与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投资人有变化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投资人部分变化的,应当提交由全体投资人(包括变更前和变更后的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名称信息调整申请表》,同时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提请注意:全体投资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②投资人不具备投资资格的,应当退出或更换投资人。
 ③使用投资人姓名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的,该投资人退出投资的,应当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六)预先核准名称信息调整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预核名称的主营业务、投资人或字号许可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可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信息调整。
 申请企业名称信息调整的,申请人应当向名称登记机关提交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名称信息调整申请表》。字号许可方式改变的还应重新提交授权(许可)文件。
 特别提请注意:全体投资人发生变化的,或因前述信息调整导致企业名称构成发生变化的或导致同行业内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登记机关不予调整企业名称信息,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的一般性规定
 一般性规定: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股东(出资人)投资资格的有关规定
 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后,您就要开始准备登记材料了。
 特别提请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1、股东(出资人)的资格证明。
 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法人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
 3、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办企业和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的有关规定。除党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属于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影剧院、演出团体类性质,本市各区县所设乡镇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可以成为投资人,以及国务院各委办所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可作为为本系统提供相关后勤服务企业的投资人外,其他党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无论是否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无论其经费来源属于何种性质一律不予登记注册为投资人(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但属于我市非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申请投资设立公司的,应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社会团体投资设立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发[2005]392号)的规定,由市(区、县)民政社团管理部门出具《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并提交《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后,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
 属于国务院社会团体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申请投资设立企业的,应查验该社会团体设立时的出资人性质,出资人为会员的可以投资登记注册企业。不能提供社会团体设立时出资人性质材料的,应查验该社会团体的章程,章程中明确规定资金来源包含会员提供的,可以投资登记注册企业。
 4、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对公司制企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6、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投资。
 7、非公司企业法人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营业单位。其中,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的法人分支机构的经济性质核定为“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资设立”,并不得再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
 8、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9、居委会、村委会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10、共青团、妇联、侨联、工商联可以投资设立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得设立非法人企业。
 11、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合伙企业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其他市场主体的投资人。
 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一)申请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取得权属登记的合法建筑,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二)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用途应当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一致。对使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为“工业、教育、医疗卫生、其他(涉外、宗教、监狱)”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产权人出具的确有配套服务需求的说明;对使用房屋的规划批准材料为2009年10月1日《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取得,并且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交通、仓储、商业、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综合”的,在不改变产权权属的情况下,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注册。
 (三)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特殊房产、住宅及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且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也可由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2、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属于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2)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证明;
 (3)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的,由企业出具证明;
 (4)属于市级以上各类园区内的,由园区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5)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产从事商业等其他用途开展经营的,由市国资委出具证明;
 (6)属于铁路系统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文件中应明确所用房屋不在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7)属于宗教系统的,应出具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宗教房产《确权通知书》,或由该宗教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3、使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
 (2)使用武警部队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提交许可证原件以便登记机关核对。 
 (3)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房屋提供单位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页中“产权人证明”栏应由市邮政管理局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7)使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36号)的规定,并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文件或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4、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除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外,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相关手续,并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后的证明文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住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业。
 5、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按照第7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填写下页《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四)各级房屋管理部门需出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的,可直接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需要证明情况”栏出证,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用途及该住所(经营场所)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不属于违法建设,也可单独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内容应与“需要证明情况”栏所述内容一致。
 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北京市各登记注册部门
 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市工商局           海淀区苏州街36号                     100080
东城分局           东城区金宝街52号                     100005
西城分局           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              100035
朝阳分局           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                100125
海淀分局           海淀区倒座庙9号                      100080
丰台分局           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100069
石景山分局         石景山区实兴大街64号                 100041
门头沟分局         门头沟区滨河路70号                   102300
房山分局           房山区良乡西路22号                   102488
顺义分局           顺义区仓上街8号                      101300
通州分局           通州区永顺镇前上坡村—滨惠北二街
 (新华北街通惠河桥西100米)           101100
大兴分局           大兴区黄村镇市场路                    102600
密云分局           密云县新南路49号                     101500
怀柔分局           怀柔区北大街14号                     101400
昌平分局           昌平区南大街31号                     102200
平谷分局           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3号              101200
延庆分局           延庆县东外大街70号                   102100
燕山分局           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二巷3号            102500
开发区分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4号          100176
天安门分局         东城区东交民巷44号                   100006
西客站分局         丰台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三层    100055
机场分局           首都机场口岸办公楼                    100621
重要商品分局       朝阳区华威桥西                        100021
机动车分局         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1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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