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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做沙发套

名    称:订做沙发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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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6/17 14: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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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1、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母公司;
 2、改制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及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控股50%以上的公司;
 3、已在市局登记的企业改制;
 4、集体企业存量资产界定为集体共同共有,成立集体资产协会,且改制为有限公司;
 5、汽车交易市场专营企业、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登记注册代理、旧机动车经纪、期货经纪、投资基金、人才中介服务、征信、煤矿经营企业改制为公司;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改制企业;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改制企业;
 8、市局决定应当由其登记的企业。
 特别提请注意:下列改制登记由海淀分局负责:
 1、海淀区内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变更)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海淀区内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变更)为除母公司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集团母公司;
 3.海淀区内改制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及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控股50%以上的公司;
 4、海淀区内汽车交易市场专营企业以及其他类市场专营企业改制为公司。
 区(县)分局改制登记管辖范围:
 1、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负责改制登记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2、已在分局登记的企业改制;
 3、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授权改制登记的企业。
 收费标准
 企业改制登记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1、企业整体改制,改制后注册资本(金)增加的,按以下标准收取登记费:注册资本(金)未 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 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金)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增资收费最低为100元;
 2、原有企业整体改制,改制后企业注册资本金没有增加的,按变更登记收费50元。
 办理企业改制程序
 办理企业改制,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前期准备阶段:
 制定改制方案,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取得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确认改制文件的决议;
 第二步,申请登记手续:
 1、改制后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登记表格;
 2、企业改制需要新增货币资本的,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
 3、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4、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办理名称变更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改制企业名称规定:1994年7月1日前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改制)登记为公司、事业单位以设立形式改制登记为公司的,原名称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后应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1998年4月6日《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登记为公司的,其名称中有“集团”字样,且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允许继续使用“集团”字样。
 原国有独资公司名称中含有“集团”字样的,因重组合并或分立新设国有独资公司,新设公司名称中可直接使用“集团”字样。
 改制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委托)书》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
 (3)、主办单位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
 (4)、主办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转换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
 (5)、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6)、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7)、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发起人签署,同时提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8)、转换后的公司章程(转换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转换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转换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转换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如转换同时申请增加许可经营范围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11)、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 
 (12)、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也可经具有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权限的企业或者部门备案;转换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的,可不提交评估报告,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确认的出资人出具的批复(批复中应确认转换后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金融债务数额)和金融担保函,以及产权登记证明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13)、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转换同时股东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的证明文件】;
 (14)、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
 (15)、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
 (16)、《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1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含股份有限公司):(含民办无主管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转换为公司制企业法人)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指定(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委托)书》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签字);
 (3)、主办单位出具的批准转换的文件;(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出具);
 (4)、主办单位出具的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转换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合并提交;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出具);
 (5)、全体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由审计报告确认的出资人和职工共同出具);
 (6)、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公证。(中关村示范区的企业也可以采取公告形式,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予以公告。企业应当在刊登公告30日后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告期间有企业职工对决议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在与职工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7)、涉及转让的应提交转让协议;
 (8)、转换后公司股东会决议;(转换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发起人签署,同时提交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法人按《公司法》转换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转换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11)、转换后的公司章程(转换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转换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转换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转换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12)、根据转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决定文件、由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文件); 
 (13)、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产权界定文件;(指资金申报表、资金审核表、产权界定协议书或者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农村集体(如上级单位为农工商总公司)不需提供产权界定文件,提供乡(镇)政府及农村经管站批文即可;民办无主管集体企业无法提供产权界定文件的,应出具审计报告确认;如有集体共有股应由区政府指定的集体经济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进行量化)
 (1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转换同时股东新增投资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的证明文件】;
 (15)、如有银行贷款应提交金融资产保全证明和债权金融机构确认证明;
 (16)、转换同时申请变更住所的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详见《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企业住所证明》说明】;
 (17)、转换同时申请增加经营范围的,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8)、《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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